檔案鑒定一般是指區別與判定檔案真偽和檔案價值的鑒定。通常所說的檔案業務工作是指后者(即檔案價值鑒定)。這里所說的價值是指因檔案具有憑證作用與情報作用,表現出對機關和社會的有用性和有用程度。檔案鑒定是對價值的評價和預測。
為了保證檔案鑒定工作有組織、有監督地進行,必須建立和健全檔案鑒定工作制度。檔案鑒定工作制度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檔案鑒定標準的制訂和執行
檔案鑒定工作必須以一定的標準為依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制訂統一的鑒定標準,各地區、各系統、各機關制訂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具體的鑒定標準。如2006年12月18日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所規定的文書檔案保管期限劃分標準就屬于統一的標準,各機關應根據該《規定》,結合該本機關職能和各部門工作實際,編制本機關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執行。有垂直領導關系的中央、國家機關應依據該《規定》,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編制本系統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并經國家檔案局審查同意后執行。各個機關或系統在編制本機關或本系統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時,應全面分析和鑒別本機關(本系統)文件材料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準確界定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劃分檔案保管期限。各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根據規定的標準進行鑒定。
二、檔案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
檔案室和檔案館的鑒定工作必須有組織地進行。按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文件的規定,機關的檔案鑒定工作,必須在機關辦公廳(室)主任的領導下,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進行。
三、銷毀檔案的批準制度和監銷制度
《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檔案館工作通則》等文件規定,機關應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鑒定工作結束以后,應提出工作報告,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機關領導人批準后銷毀。檔案館經過鑒定需要銷毀的檔案,必須報請主管領導機關的批準。
銷毀1949年以前的檔案,同時還需報國家檔案局。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機關銷毀檔案,應指定兩人負責監銷,防止檔案遺失和泄密。監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