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檔案法》中,“電子檔案”的相關條款備受關注。《檔案法》中“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該如何理解呢?
新修訂《檔案法》有關電子檔案的效力主要反映在該法第三十七條,原文如下:
第三十七條 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由三款組成,第一款“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闡述了構成電子檔案的要件,一份電子文件或數據要成為電子檔案,應當滿足“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的基本條件。第二款“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不能因其為電子形式而對其排斥。第三款“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給檔案主管部門提出了制定電子檔案相應管理辦法的要求。
2019年提交人大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訂草案)》第三十條已提出了相關條款,但是與新修訂《檔案法》相比,內容還是發生了較大變化。2019年提交的《檔案法(修訂草案)》第三十條表述如下。
第三十條 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的要求。不得僅因為電子檔案采用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檔案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2019年討論《檔案法(修訂草案)》時,針對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騫芳莉認為,目前修訂草案第三十條的表述不足以肯定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建議在總則中或者第三十條中明確規定“符合要求的電子檔案和傳統載體檔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新修訂《檔案法》對這一條款的表述,充分吸取了草案修訂時各委員和專家提出的意見,不僅僅在文字上比《檔案法(修訂草案)》新增了3個字,而且內容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新修訂《檔案法》的表述不僅文字更加精煉,表達更加直白,內涵更加豐富,而且條款內容增加了三分之一。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有以下幾個:
一是將原來的“法律效力”改為“同等效力”。新修訂《檔案法》中“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的表述源于2018年國家檔案局頒布的《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第13號令),該規定第三十二條明確提出 機關檔案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薄半娮訖n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2019年“同等效力”的思想也被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所采納,寫進了中辦、國辦《黨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黨政機關電子公文同紙質公文具有同樣的效力”。將“法律效力”更改為“同等效力”,一方面是為了保持國家已出臺政策的連續性,另一方面則拓寬了電子檔案的效力范圍。檔案是歷史的真實記錄,不僅可以作為司法憑證,具有法律效力,更重要的它還是歷史憑證,具有維護國家歷史真實面貌的強大功能,與司法憑證相比,其憑證效力的覆蓋面要廣泛得多。
另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增加了第三款“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于電子檔案是個“新生事物”,要確定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需要大量的標準規范予以支撐,要依靠電子檔案管理辦法來加強管理,正如國家檔案局局長陸國強所指出的“新修訂的《檔案法》確定了今后檔案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則,具體的制度措施還需要通過實施條例和一系列配套的法規規章加以細化”。
2019年國務院第716號令《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檔案管理要求”,所以,制定電子檔案管理辦法就是對國務院令提出制定“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正面回應,是保證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