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各種關于檔案和檔案工作的法律行為規范。檔案法律屬于一般法律,效力高于檔案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行政規章,是制定和實施各種檔案行政法規、規章的依據和基礎。
新《檔案法》全文8章53條,內容包括總則、檔案機構及其職責、檔案的管理、檔案的利用和公布、檔案信息化建設、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從不同角度對我國檔案事業做了明確的規范,是我國檔案事業的基本法律。
檔案工作不但受到《檔案法》的規范和引導,在我國其他法律中也存在著相關的條款與檔案工作密切相關。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九條“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都涉及了檔案管理活動的相關內容,也屬于檔案法律的范疇。
原文摘自網絡,若涉及侵權,請聯系會博通